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每月深入企业生产现场检查分别不得少于三次、五次。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对市营、县营以下煤矿和非煤矿山井下开采情况实行动态监控,每半年进行一次实测,对超层越界等违法开采行为要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察处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一旦出现严峻形势,各责任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根据情况对各类高危企业增加隐患排查次数,严防死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隐患排查实行首问负责制。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要跟踪督办,直至消除隐患,做到谁检查、谁督办。生产经营企业对检查出的隐患要记录建档,并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达标。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的技术规定,企业必须按规定排查隐患,发现隐患及时制定措施并限期治理。属于一般隐患应及时在其作业场所或调度室公示告知职工;属于重大隐患除公示外,应向行业责任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并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撤出人员,停产整顿,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企业隐瞒重大隐患不报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设立台帐
第十一条 在企业设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察台帐,以备各级政府、各级部门组织检查时检查组人员进行登记。
(一)设帐范围:在全市各类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冶炼、建筑、交通运输企业、民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等单位设立。
(二)设帐场所:台帐具体设立在各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并由该部门负责保存、换领。
(三)设帐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营及市控股企业设立和监管;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外的企业设立和监管。矿山等高危企业台帐设立覆盖率必须达到100%。
(四)台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