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察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临汾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察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临汾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切实落实“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职责,解决安全生产领域长期存在的责任落实不力,检查不深入基层,基础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对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实行强有力的监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督察主体,对全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察台帐设立工作。
第三条 被督察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责任人;各市、县(市、区)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市营及其以下各类矿山企业、危化、冶炼、建筑、交通运输企业、民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等单位。
第二章 责任目标
第四条 市直责任部门对其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市直责任部门主要领导每月深入直管企业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分管领导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每月深入企业(矿山等高危企业)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每次检查企业不得少于三个;分管领导每月深入分管行业企业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二次,检查企业不得少于三个。
县直责任部门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每两个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县直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每月深入企业现场检查分别不得少于三次、五次,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为B、C、D级企业要重点检查,增加检查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