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建立城市惠民医院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I咸政办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咸宁市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实施方案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为城市贫困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推进和谐咸宁建设,我市决定建立城市惠民医院,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 总体目标
2007年在咸宁市城区建立一所惠民医院,其他县市建立一个惠民医疗服务窗口,力争到2008年全市基本建立起覆盖面广、运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城市惠民医院。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优惠内容既要与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医疗机构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制订惠民医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惠民医院为主体、以惠民医疗服务窗口为补充的城市惠民医院服务网络。
(三)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优惠内容,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其他人群。
(四)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各县市政府要指定一所政府主办的公立医院设立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服务窗口,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通过广泛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和鼓励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章 惠民医院设置和惠民对象
第五条 咸宁市城区设立一所惠民医院,其他县市设立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服务窗口。设置惠民医疗服务窗口的医疗机构,其床位数不应低于所在医院总床位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