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就医的残疾人免收门诊诊疗费。确需做CT、M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设备检查时,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对住院及手术治疗者,住院15天以内床位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15天以上的减收5%;手术及麻醉各减收10%;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规定足额拨付特殊教育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各类幼儿园要保障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任务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适龄残疾学生。
第五条 人事部门要做好特殊教育者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落实工作。
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连续在特殊教育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保留特殊教育津贴;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保留特殊岗位津贴。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收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费及办证费。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福利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特困残疾人采取保障措施。
对无法就业的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根据分类施保的规定适当提高补差额。
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和因个人负担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在社会募集的各项捐赠资金中,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子女就学与医疗救助。
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时,要会同同级残联、国税局、地税局,对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专项基金的扣缴管理,并与同级审计部门共同履行监督职责。在发行的中国体育彩票、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中,每年各安排不低于15%的公益助残资金,在年初一次性拨付到残疾人福利基金帐户上,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对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财政安排公用经费的其他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同级残联年审后的数额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