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实施办法
(临政发[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
(一)每年将“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作为志愿者工作日,倡导公民,广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二)要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其中康复经费按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15元)。
(三)从实际出发,在两年内建成独立的残疾人综合康复服务中心,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四)加强城乡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通过社区和行政村残疾人协会,组织社会力量,建立残疾人城乡社区服务网,指导开展残疾人工作。
(五) 将残疾人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科学安排,保障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六)市特殊教育学校要在两年以内落实高中招生任务,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应当建立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30万以下的县应当设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班)。
(七)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对自愿参加的贫困残疾人,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对特困残疾人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八)安排专项经费,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居住条件。加大危房改造力度,移民并村时优先安排残疾人。在城镇拆迁改造中,对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应予以适当照顾。
(九)发展残疾人福利基金,要开设专户,加强管理。
(十) 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康复服务和落实减免有关治疗费用。
年内完成在公立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