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处。
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
二○○○年九月二十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
(渝建发[2000]145号 二○○○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区县〈自治县、市〉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其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 国家及市重点工程;
(五)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加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七) 住宅工程;
(八) 移民工程;
(九)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