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监管;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监督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岗前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等情况。
8、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国有各类非煤矿山的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指导。
9、供电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供电工作的整治,不得向非法采矿者或非法选矿者提供电力,要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违法非煤矿山企业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同其终止供用电合同,并停止供电。
六、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明确整治目标,落实整治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一)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一〔2007〕2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6〕24号文件精神及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实际,确定本辖区内重点整治区域和重点矿山企业,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07年4月5日前将整治方案报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专项整治的安排。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2007年4月5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0日-5月30日,为摸底排查阶段。结合节后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和对全市铁矿企业全面测量的结果,进一步查清两个重点矿区和四个重点县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机械通风状况、尾矿库的安全度、采空区及塌陷区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并逐矿建档立案。
第二阶段: 6月1日-9月30日,为专项整治全面实施阶段。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开展资源整合、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整顿、重大隐患的处理和监控。对资源枯竭、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超层越界开采、没有安装主扇风机或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通风设施不完善、通风系统管理混乱、管理制度不落实、利用风井出矿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重点挂牌督办,并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对逾期没有整改的,要依法作出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到2007年9月底,重点整治区域矿业生产秩序要明显好转,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要初见成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有完善的通风系统并全部实现规范化机械通风;尾矿库安全设施齐全;重大安全隐患要得到全面整改排查;首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矿山企业要达到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