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到位;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工作方案和报告要及时研究并批复;对应依法关闭的企业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必须认真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类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和建设活动,发现本乡(镇)、村范围内有非法采矿行为,或者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不依法办事,违法生产和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各有关部门在整治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整治要求,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牵头组织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开采整合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治工作的情况。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非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监管,牵头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规范矿业权流转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严肃查处超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对未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以上两证已被吊销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登记,并及时对《采矿许可证》依法处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颁发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依法暂扣或吊销违法非煤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
4、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证》的审核发放,维护非煤矿山的社会治安秩序,严格对非煤矿山企业所需火工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火工品的买卖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未取得或已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不准为其提供生产所需的火工品;对于依法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及整治所需的火工品,应依据矿山建设施工需要和当地安监部门的意见,审批供应并加强监控。
5、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中的执法和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