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矿井开采设计施工,严禁超层越界开采;每月具实填绘井下实测采掘工程平面图,按行政辖区每季报送当地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图纸交换制度。
煤矿企业不按图纸交换制度如期报送或不如实填绘和报送采掘工程平面图,隐瞒超层越界开采事实真相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凡经查处两次以上出现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
煤炭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图纸定期交换制度,加强采掘计划管理,对煤矿的采掘情况认真核实,发现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移交国土部门予以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矿山年检制度,每半年实测一次,加大对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上级批转、煤炭部门移交有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责令立即退回本矿井田内,并打好永久密闭,依据《
矿产资源法》处罚。
近期要重点对井田面积小、储量少、开采时间长、大矿周边小矿和巷道接近无主煤田或公共煤田矿界的矿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并如实填绘到全县煤矿分布图上,对于越界矿井,责令立即退回本矿井田内,并打好永久密闭,依据《
矿产资源法》处罚。
煤炭部门、国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超层越界监管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五、煤炭部门要加强对复工复产矿井的监管,对于以复工整顿为名擅自生产的矿井要严肃查处;对于多井口出煤、以掘代采、多头多面生产、三轮车出煤、通风不成系统、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要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煤矿复工复产工作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检查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事故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六、要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按照3月29日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办公室、省国土厅、省煤炭局和山西煤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的紧急通知》,要求尽快理顺产权关系、明确整合主体。4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关闭被整合矿井,对主体矿井要采取切断电源、停供火工品,确保其不具备生产条件。5月20日前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完成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县级煤炭部门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整合地质报告、整合设计、整合安全专篇审查上报工作;9月底前市煤炭局必须完成整合地质报告、整合设计的审批手续;煤监分局要在9月底前完成安全专篇的审批工作。凡2007年4月底不能明确整合主体的矿井或2007年9月底未完成整合地质报告、整合设计、整合专篇审批手续的矿井,视为自动放弃,全部列入关闭范围,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措施不到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