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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临政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涉煤单位:
  为加快我市煤矿换证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效解决超层越界问题,加强复工复产煤矿的有效监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确定关闭但仍未关闭的矿井按照关闭标准实施关闭,关闭矿井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对所有已关闭矿井实施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发现仍有未关闭矿井或者关闭后死灰复燃矿井的,要严肃追究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煤矿产权交易必须报经市煤炭、国土、工商三部门审查同意。4月底前已交易的煤炭企业要在5月20日前逐级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对未经市相关部门同意私自交易的法人代表和接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县(市、区)煤炭、国土、工商部门对检查出的产权交易问题要及时上报和纠正,否则,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市、县两级政府成立由煤炭、国土、煤监、工商四个部门组成的联合换证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炭部门,对煤矿换证工作统一协调、领导,严格按照“晋煤整合办字〔2007〕8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换证任务(采矿许可证5月底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7月底完成,煤炭生产许可证8月底完成)。换证办公室要每旬在新闻媒体公布换证进展情况。
  对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煤矿予以办理复工整顿手续。复工整顿矿井必须向煤炭部门报工程计划、整改方案,煤炭部门要对工程计划、整改方案审查批准并实施有效的监督。复工整顿矿井完成整顿工作后报煤炭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县(市、区)煤炭局负责组织对6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进行验收;市煤炭局负责组织对6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进行验收,对30-60万吨/年的矿井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煤矿复工整顿完毕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抓紧换证,待证件手续完善经验收合格方可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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