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为重要的其它事项。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中标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综合评估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采取在总分100分范围内进行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并以此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评标分值设置,其中投标报价的分值不得低于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