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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进一步评审比较;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五)确定中标人并公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订立施工合同。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投标工期不能满足招标工期的要求;

  (四)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明确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要求;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投标人的成本价,并且投标人对此投标报价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效益,评标时不予考虑。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或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抄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评标报告应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无效投标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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