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满足招标要求的施工图纸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渝建发[2003]100号)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写入招标文件中。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为避免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招标人应尽量提高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
第八条 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班子配备等内容的考察在资格审查时进行,评标时不再单独设置分项和分值。
第九条 投标文件一般由商务、技术和投标函三部分组成。商务部分包括投标报价,技术部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投标函部分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投标担保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投标人应按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十三条 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标准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认真研究和熟悉招标文件,遵守评标纪律,掌握评标工作原则,如必需,还应编制供评标使用的表格;
(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资格后审),校准投标报价,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审核是否存在重大偏差等,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