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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9日)废止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3]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行为,充分体现评标定标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 评标定标办法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六条 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附件2)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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