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向招标人发给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书。取得备案意见书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凭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书和中标通知书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颁布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0]102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渝建发[2000]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综合评估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略)
附件1
综合评估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分值设置,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施工工期、项目班子配备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采取在总分100分范围内进行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并以此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