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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对无效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一般工程应当上午抽取评标专家,同日下午进行评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必须经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按照规定界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后,因有效投标文件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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