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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六)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和金额;

  (七)争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必须将招标文件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设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

  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的标底需要审定的,招标人应当将编制的标底送监督管理机构,由监督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单中随机抽取标底审查单位,由其审查标底。开标前2小时,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开启密封的审查标底。送审标底与审查标底相比,误差在±3%以内(含±3%)的,视为在许可误差范围内,送审标底即为审定标底;误差在±3%以外的,审查标底即为审定标底。审定标底经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标。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审定标底有异议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标底编、审应当依据本市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标底编、审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依法组成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照本办法参加相应工程的施工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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