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设有标底的,招标人编制标底;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招标人组织开标;
(十二)招标人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十三)招标人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公示中标结果;
(十四)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可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同时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必须经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建设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宜进行施工招标的特殊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有形建筑市场或者“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分网站“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cqjsxx.com)上同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