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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

  凡市管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建设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所进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专业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属地进入、专业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由专业主管部门履行各自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立项批复;

  (二)已按规定报建;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审查备案;

  (六)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施工招标和确认招标方式的申请;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招标人组织所有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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