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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9日)废止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原《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0]102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渝建发[2000]145号)的实际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及市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市管建设工程,以及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其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市管建设工程是指国家和市重点建设工程、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是指由区县(自治县、市)批准立项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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