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认定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实施动态监管,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定期检查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下列行为,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下列行为,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内容;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明示提高某投标人综合评分,使其中标;
(五)招标人和技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颁布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2]4号)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渝建发[2003]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附件1:
综合评估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如有)等内容采取在总分100分范围内进行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并以此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评标分值,其中投标报价的分值不得低于70分。也可参照以下规则设置评标分值:
一、评标分值设置
投标报价 70分
施工组织设计 30分
二、评标方法
(一)投标报价(70分)
根据不同的工程计价办法,投标报价可分为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两种情况进行评审。
1、采用定额计价的
(1)确定评标标底
评标标底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①招标人未设标底的:在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不超过六分之一的最高价和同等数量的最低价(投标人不足6家则不去最高最低)后,进行算术平均,所得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
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
a.在所有投标报价和标底中去掉不超过六分之一的最高价和同等数量的最低价(投标人不足6家则不去最高最低)后,进行算术平均,所得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
b.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和审定标底进行算术平均,所得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
c.以审定标底为准,浮动范围在:房屋建筑工程-10%-+5%;设备安装工程(总价不含设备原值)-15%-+5%;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及构筑物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5%的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
d.标底作为最高限价的,所有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
上述四种办法择其一,不得结合使用。
(2)分值计算
未参与评标标底计算或者计算评标标底时被去掉的投标报价,仍应计算相应分值。
①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浮动范围(-5%-+3%)内者,得基本分40分。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相比,每上浮1%扣6分,每下浮1%加6分,最多扣18分或加30分。
②装饰装修工程: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浮动范围(-10%-+3%)内者,得基本分40分。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相比,每上浮1%扣3分,每下浮1%加3分,最多扣9分或加30分。
③设备安装工程: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浮动范围(-7%-+3%)内者,得基本分42分。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相比,每上浮1%扣4分,每下浮1%加4分,最多扣12分或加28分。
④土石方及构筑物工程: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浮动范围(-10%-+3%)内者,得基本分40分。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相比,每上浮1%扣3分,每下浮1%加3分,最多扣9分或加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