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成立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部分资深的专家组成。评标管理委员会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抽查核实评标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和评标报告内容的真实性,确保评标结果公平、公正。
经评标管理委员会核查,对发现评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或评标报告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将此作为评标专家的不良评标行为记录在案。
第五十五条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中标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招标文件要约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的中标人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过程记录和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评标报告、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等。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五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负责对该工程项目实施监管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并向所有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签订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供。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六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履行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责:
(一)依法制定相关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行政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发包方式、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资格预审文件(仅适用于采取资格预审的情况)、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对施工招标条件和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以及直接发包的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对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仅适用于采取资格预审的情况)、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开标、开标记录、评标、评标结果记录、定标、公示中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发放等过程和程序进行监督,以向招标人发出《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和施工合同备案的方式认可整个招标投标活动;
(三)对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施工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实施监督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四)开展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检查,实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行为指导、帮扶和监督的职责,提高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能力;
(五)受理、调查并处理行政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投诉;
(六)调解并处理行政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纠纷;
(七)组织有关人员,认定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九)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库,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评标专家聘书。负责对评标专家资格实施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