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进一步评审比较;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被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当众公布评标结果;
(六)评标委员会签字认可公布的评标结果记录,确定(公布)第一中标候选人;
(七)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澄清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暗示、诱导或者要求投标人作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四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标的以外,投标人同时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内容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并未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五)投标人在资格条件上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再具备原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以联合体方式投标,但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为最高限价的;
(八)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九)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违反国家规定的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的;
(十)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几个组成部分的任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的;
(十一)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的情形的;
(十二)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五十条 对有可能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未能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交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有效地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将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详细记录。
第五十一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只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开标记录;
(二)无效投标文件情况说明;
(三)包含有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价格或者评分比较、投标人排序等内容的一览表;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提请招标人应注意的事项;
(五)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必要的分析或者结论不明确的,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指出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予以纠正。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十五日内,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三十日之前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