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结构形式简单、施工工艺不复杂、工程总造价较低的中小型工程项目,经招标文件明确,可以取消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报价。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分包中标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范围、内容和金额。
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担保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次招标中再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外密封袋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实施开标,当众开启外密封袋和内密封袋,并宣读投标函内容。外密封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由招标人退还投标人,不予开标。
(二)开标过程中,工作人员如发现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不齐全或者内密封袋、投标函部分的组成及内容、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封面格式有瑕疵,或对上述内容存有疑问的,应将该投标文件立即送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有效性。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将不得进入评标阶段。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不受影响,并视同对整个开标过程认可。
第四十二条 开标记录应当清楚、正确地记录如下事项:
(一)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出席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四)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
(五)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检查结果;
(六)宣读投标函部分的主要内容;
(七)招标人设定的标底;
(八)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负责记录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员应当在开标记录上签署姓名。
第四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可以由招标人代表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济、技术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的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标准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和熟悉招标文件,遵守评标纪律,掌握工程项目的情况;
(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资格后审),校准投标报价,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审核是否存在重大偏差等,确定有效的投标文件和无效的投标文件,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