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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十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八)送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十九)签订施工合同,送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满足招标要求的施工图纸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渝建发[2003]100号)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写入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砂浆或其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重大偏差的判定标准,但重大偏差的判定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明确、详细,体现竞争性,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存在歧义或者严重缺陷。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见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见附件2)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也可以就招标文件或者与投标相关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之间应当内容一致,对澄清要求所作的答复不应当标明来源。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设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经过审定。标底审查单位由招标人负责委托,招标人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资信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标底审查单位。开标前2小时,将审查标底与送审标底相比,误差在±3%以内(含±3%)的,以送审标底为审定标底,标底编制单位和标底审查单位共同对审定标底负责;误差在±3%以外的,以审查标底为审定标底,标底审查单位对审定标底负责。审定标底经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标。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审定标底有异议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标底编制、审查应当依据本市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标底编制、审查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鼓励采用无标底限价招标的方法。
  审定标底可作为最高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无效。
  最高限价可以是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投资概算或者初步设计批复中的工程概算,也可以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标底编制和审查程序确定的控制性预算价。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或者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担保方式、额度和有关要求等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同时明确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方式和额度。支付担保应当与履约担保对等。
  国有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为限制和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或超低价竞标,招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鼓励实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
  第三十四条 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并在以往工程经历、技术装备和能力、项目经理资质和经历、财务状况、以往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满足招标工程任务的要求。
  市外、境外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入渝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参与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一般由商务、技术和投标函三部分组成,商务部分包括预算书或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技术部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投标函部分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承诺书、投标担保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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