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的方式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其他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可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将以下内容设定为必备资格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人还可选择机械设备情况、财务状况、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班子配备情况、拟选派作为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质量体系认证、资信情况作为附加资格条件。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承包该工程所需要的承包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最低资质等级设定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及有关附件;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其他资格预审所需资料的目录;
(三)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格式。
第二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的(超过11家),招标人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确定最终投标人:
(1)招标人从满足资格预审条件的全部报名企业中公开随机抽取,选择不少于11家作为最终投标人。
(2)招标人从中推荐不超过投标人总数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从满足资格预审条件的其他报名企业中公开随机抽取,选择不少于11家作为最终投标人。
(3)所有潜在投标人全部参与投标,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开标的规定,确定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在此基础上,对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的,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计算规则,计算出有效投标报价的范围,在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投标人超过7家的,取工程报价得分前7名进入技术部分的评审,未进入技术部分评审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其他评标分值的计算;在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投标人超过3家(包括3家)但不足7家的,取在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投标文件进入技术部分的评审;在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投标人不足3家而明显缺乏竞争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取前7名进入评标。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写指南》。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后审),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及使用说明;
(四)投标函格式;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六)投标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七)争议处理程序和方法;
(八)投标文件出现的重大偏差;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方式的备案;
(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三)发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
(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
(七)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投标答疑;
(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十)设有标底的,编制标底;
(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二)组织当众开标;
(十三)组织评标;
(十四)当众公布评标结果,并确定中标人;
(十五)评标委员会签字认可公布的评标结果记录;
(十六)公示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