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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二种情况。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为道路、桥梁、地铁、轻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会展中心、大型歌舞剧院(厅)、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商场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应当公开招标而确需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和应当招标发包而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经过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筑管理权限的划分,市级管理权限中国家或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市级管理权限的其他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区县级管理权限的工程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并且原承包人仍然具备承包能力的;
  (二)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或者追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工程投资总额10%的附属小型工程,并且原承包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三)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或者施工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施工,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五)施工企业或者以施工企业作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六)在城镇建筑密集区域内相互毗邻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场地狭小,无法安排两个建筑施工企业同时施工,且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具备与其毗邻的工程项目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七)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经过再次招标仍然少于三个的;
  (八)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发包人拟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发包的,必须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发包人应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分网站“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cqjsxx.com)上发布,也可以同时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发布时限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或“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开接受报名。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三)标段划分情况;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
  (五)资格审查方式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分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组织招标二种组织形式。
  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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