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人员换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安监管培〔2006〕18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建立“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做到持证上岗,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进一步加大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换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在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物的事业组织中工作,在职事业编制;
(二)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现场工作或从事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换发证人员,必须同时提供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或编办有关设立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文。
二、取证培训要求
(一)初次取证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人员按照原监察员的有关规定要求培训;
(二)经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检查员证的人员需再培训24学时。
三、审核申报程序
(一)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分别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的人员严格按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二)换发证人员参加培训时,应如实填写“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登记表”,分别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递交培训组织单位用于制证;
(三)省局对各市上报培训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将不作为此次换发证对象;
(四)有关换发证人员的教学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安排。 针对这次换发证人员量大面广,主要来自基层的特点,省局将按照高效、节约、便捷的要求和各市申报情况,按市分片组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