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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阶段2008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要全部达到“合格”,特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95%;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7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50%;三级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30%。
  第二阶段2009年底,特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100%;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85%;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65%;三级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45%。
  第二阶段2010年底,一级以上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80%;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60%。
  三、责任分解
  (一)市施工安全总站
  1、负责重庆建工集团、重庆城建集团、中国十八冶及其下属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2、负责市管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3、市施工安全总站执行A类目标。
  (二)40个区县建委及两个开发区建设局
  1、负责注册地在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3、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巴南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经开区、高新区、南岸区、北碚区、涪陵区、万州区、黔江区、合川市、江津市、永川市、长寿区执行A类目标,其余区县执行了B类目标。
  (三)市建委
  1、负责全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管理工作。
  2、制定考核办法,并负责对市施工安全总站及各区县建委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
  3、组织专家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评定。
  4、对全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和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成立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舆论宣传及先进经验的总结和推广等工作,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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