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部分地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

  (三)部分零售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差。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没有到达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足10平方米,紧邻人口密集区域等。杭州市拱墅区一零售经营单位擅自改变经营单位地点,烟花爆竹经营场紧邻某大型超市。绍兴县的一零售经营单位虽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但其中部分灭火器材已经失效。
  (四)对零售经营单位的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零售经营单位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张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二是个别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差,销售人员在烟花爆竹销售现场还存在抽烟、使用打火机等现象。三是个别地区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不规范,还存在违规发证、不严格依法行政的现象。要求零售经营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同时,还需领取当地协调机构的非法证件。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时值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是确保节日期间平安祥和喜庆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省安委会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基层监管的主渠道作用,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
  各地要积极行动起来,结合实际,周密部署,认真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立即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销售、储存、运输和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着手,加大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形成“政府积极主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有效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各地要重点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在基层。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比较活跃的重点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开展经常性地重点排查,对重点区域要通过落实联系户、联络员等方式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严格追查产品来源。对合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有关证照。非法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依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处理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真正起到反面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二)立即布置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