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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厂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厂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7]33号)


各市安监局,省有关单位,中央、省管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的要求,电厂灰渣库应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的规定,单独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加强对电厂灰渣库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我省电厂灰渣库实际情况,对电厂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颁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证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山谷筑坝式的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灰渣库。
  二、申报与发证程序
  (一)申请电厂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电企业,填好电厂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县属以下发电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交所列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后,报省安监局受理。
  (三)中央、省、市属发电企业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安监局受理。
  (四)省安监局会同国家电监会杭州电监办组织审查,具备条件的由省安监局发给电厂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负责灰渣库运行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四)与灰渣库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五)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单复印件。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七)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应急救援预案。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电厂灰渣库排查和许可证申办工作。灰渣库是尾矿库的一种类型,也是很大的危险源。电厂灰渣库应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的规定,单独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是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一项新的任务,各地要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做好电厂灰渣库的摸底排查工作,并让发证范围内发电企业填写电厂灰渣库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于3月底前上报省安监局矿山处。有关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要督促发电企业及时申请办证,在2007年6月30日前电厂灰渣库都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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