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林权纠纷的调处力度,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互谅互让、友好团结,主动协商、积极疏导,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依法及时处理林权争议,化解纠纷和矛盾,消除破坏森林资源隐患,维护社会安定。在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维持现状,防止发生侵占、哄抢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对新近发生的林权纠纷案件,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处,不得形成新的积案。
五、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一轮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国有林地划定为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具体落实。要积极调处国有林业单位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的林地纠纷,明确林地权属,维护国有林权证的法律严肃性,确保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依法维护国有林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无偿划拨国有林地,更不能以“纠纷”、“争议”为由非法侵占国有林地。国有林场经营的林地纳入城镇发展规划范围的,原则上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林场性质、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以充分发挥林场在城镇生态建设与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如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林地的,必须依法履行有关审核审批手续。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经营范围的,必须经法定程序和法定机关批准。要依法严格规范国有林地流转行为,严禁未经批准和不进行资产评估,低价或无偿转让国有林地使用权,严防以流转为名侵占国有林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地流转的监管,确保国有林地不流失、用途不改变。
六、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林地保护管理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对随意侵占、毁林开垦、擅自转让国有林地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尽快恢复森林植被。要建立林地违法重大案件定期公布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特大案件,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限期办结。要强化对林地执法行为的监督,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要建立和实行重大毁林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毁林占地案件的,对案件查处不及时的,或对上级督办的毁林案件不按期查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