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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进一步完善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实行使用林地预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时,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要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林地申请。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项目建设。对征占用林地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林业主管部门在提出项目预审意见前,要组织专家评估,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预审意见。
  要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把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各项补偿费足额列入工程投资预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确保恢复森林面积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面积,实现林地占补平衡。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各级财政、审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完善补偿办法,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保证依法足额落实和及时支付林木赔偿费、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保障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征用集体、个人林地,要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需降低。征占用林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占用林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进行公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权权利人对拟征占用林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结果的确认意见作为审核审批的必备材料。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改完善原有的征占用林地补偿办法,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要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占用林地各项补偿费落到林权权利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拖欠、截留、挪用。

  四、明确林地权属,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用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要坚决维护林权证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快林权登记发证进度。对林地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严肃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加强登记发证;对林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纠纷,尽快确认权属,核发林权证。要重点抓好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对造林后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要及时核发林权证。对已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范围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要限期核发林权证。对原持有其他权属证明的公益林地,要变理登记,换发林权证,杜绝“一地多证”现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发证管理和监管服务工作,确保手续完备,发证程序合法。要杜绝在林地流转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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