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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7]46号 2007年5月1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区生态建设快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为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发展,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增多、面积增大,一些地区圈占浪费林地、违法侵占林地和擅自改变林用途的行为屡禁不止,随意减低、拖欠、挪用各项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侵犯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已严重影响了我区生态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农村牧区社会的稳定。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植树造林、绿化国土的基础依托,是林业发展的基本空间。严格保护林地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区大部分地区属干旱、半干旱荒漠化地区,自然条件较为恶劣,造林绿化难度大,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加强林地保护、维护国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要强化合理和集约利用林地的意识,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与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要坚持依法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地的方针,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严格的林地总量控制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既要保障经济建设发展,又要切实保护好林地。严禁为规避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故意将林地确认为其他地类;严禁为规避法定的审核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化整为零,拆分审批;严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占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严格林地划转手续,跟踪检查用地过程,杜绝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非法用地行为。对依法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林地,凡满2年未使用的,应当交由原林地权利人继续使用,已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森林植被,严禁以建设项目名义变相圈占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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