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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建设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一)政务信息审核

  1.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审核、批准发布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政务信息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把关,确定是否对外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对外公开,并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2.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信息对外公开的准确性。

  3.对涉及我委重要工作的重要政务信息,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还应报分管委领导审阅,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再予以对外公开。

  (二)政务信息发布

  1.公文: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以建委名义印发,按规定应予对外公开的公文,拟稿处室(单位)负责人在处室核稿阶段应对该公文是否上网发布明确签署意见,公文经正常流转程序印制完成后,委办公室根据拟稿处室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将文件在网上公开,由委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完成上网工作。

  2.其它政务信息:除公文以外,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建设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所列,各处室(单位)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各处室(单位)在《重庆建设》网站的对应栏目中予以发布。

  信息上网过程中出现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问题,由委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五、建设政务信息的时限管理

  按照《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委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在网站或我市主要报刊上公开;其它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视该项工作的具体情况在网站或报刊上及时公开;对已失效的信息应及时删除或更新;对我委以往已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行业管理规定各处室(单位)要认真清理,并于9月30日前在网上公开。

  六、监督

  按照《行政许可法》精神和《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建设政务信息公开将是我委机关处室(单位)今后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好信息公开的审核关,把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各种政务信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开。为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的长效监督机制,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各处室(单位)全年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处室(单位)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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