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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04]182号)


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经委第6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的《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贯彻《行政许可法》精神,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知情权,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我委建设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进建设政务公开,增加建设行政活动中各个环节的透明度,规范建设政务信息公开程序,依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0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政务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我委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情况、重要行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以及广大市民关心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等政务信息原则上都应依法公开。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二、应公开的建设政务信息目录

  1.本委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指南,以及对外联系方式。

  2.本委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涉密文件除外)。

  3.上一年度建设工作总结,当年建设工作思路和重大建设计划。

  4.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建设情况。重点工程、民心工程建设情况。

  5.我市城镇化工作推进情况。

  6.由我委负责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情况。

  7.由我委负责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施工许可审批、安全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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