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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附件五
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地税清税(审)  号

  纳税人(申请人):
  经审查,你(单位)申报的    清算税款项目,符合受理条件,现予受理。本机关将于受理后9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
  你(单位)如需查询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    询问。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

  地税清税(审)  号

  纳税人(申请人):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             清算税款项目,需补正清税材料。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有关清税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本清税核准时限内。
  需要补充提交的清税材料及要求如下:

  如需了解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   询问;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法制部门投诉,电话    。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

  地税清税(审)  号

  纳税人(申请人):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             清算税款项目,需补正清税材料,本机关决定中止核准。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有关清算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本清算核准时限内。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将移交到税务检查部门,由稽查检查部门对清算项目进行稽查检查工作。

  需要补正的申办材料和要求如下:

  你(单位)如需了解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   询问;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法制部门投诉,电话    。

  年  月  日

  附件八
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

  地税清税(审)  号
  纳税人(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的        清算项目情况进行了审核,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正常核准的有关规定,决定终止核准。
  终止核准的理由如下:

  处理意见:
  □移交检查部门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你(单位)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九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地税清税(核)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项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 %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的理由如下:

  你(单位)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签章:
年  月  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第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1)。

第二章 清算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第三章 清算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对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
  第九条 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3)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90日内办理清算税款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附件4)。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
  (一)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五)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六)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 ,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七)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八)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
  (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十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十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准确、据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和相关表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鉴证的,在《鉴证报告》中应详细列举清算项目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鉴证信息。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鉴证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附件5)交纳税人转入审核程序。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6)交纳税人,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 清算审核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资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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