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积极参加环保专项行动,查处典型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维护群众的环境利益。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方案(宣传方案依据《忻州市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方案》执行),并将宣传的成效纳入专项行动的考核范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个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调度工作。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市专项行动领导组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将按阶段对各县市区信息调度工作进行通报。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调查摸底,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6月10日前各县市区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环境问题、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问题、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重点超标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公开查处一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一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