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员会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县市区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政府对违法的污染企业进行取缔关闭,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监察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组织环保法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以危险化学品监管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并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要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依据《忻州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忻州市环保专项行动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忻州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忻州市环保专项行动违法案件移送程序》执行)。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敢于碰硬,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检查、指导,要逐级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逐级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实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重点超标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