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市区要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有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解决黄河、海河等流域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各县市区要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在8月25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要实施停产整顿;对确实无法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3、要严格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内重污染行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焦化、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收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工业园区内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