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前往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查询、阅读或自行抄录相关政务公开信息。属于市建委印发的公文,申请人也可直接前往市建委办公室查询。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构内部的机构职能、职员职务分工等基本信息,应当在办公场所进行公开,方便申请人衔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市建委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通过听证、座谈会、互联网、报刊等方式公布,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政务信息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的,政务公开的责任单位须于终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提交政务办理中心予以公布;确有需要的,通过原发布渠道予以公布。对终结的政务信息,责任单位负有解释和说明的责任。
市建委网站上的政务信息终结的,一般不予删除,应加以终结的注明,以方便权利人浏览、查询。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建委成立以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委领导任副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委办公室、法规处、计划处、设计处、建管处、重点处、城建处、住房处、镇建处、科教处、宣传处、组人处、监察室、市开发办、政务办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我市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方针;
(三)统筹领导市建委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协调全市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五)监督检查市建委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表彰奖励政务公开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政务办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政务办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对市建委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责任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