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向社会公开的,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三)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市建委掌握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答复意见返政务办理中心,由政务办理中心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申请人应该提供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未提供意见的,责任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到市建委机关提出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包含有下列情形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费用;
(二)申请人获得第三方书面同意所需要的费用;
(三)申请人前往政务办理中心所需费用;
(四)复印、打印费。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有网上发布、报刊刊登、电视广播、办公地点问询查阅等。其中,以网上发布方式为主。
第二十八条 市建委政务公开的网站为“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重庆建设”网站。
第二十九条 需要尽可能广泛周知社会公众的重大建设政务公告,市建委可通过《重庆日报》等媒体报刊刊登公开信息。
按照《
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渝府令第168号)的规定,凡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按其规定进行公开。
第三十条 需要尽可能广泛周知社会公众的重大建设政务公告,市建委还可在有关电视广播媒体上公开信息,一般发布的媒体以“重庆电视台”和“重庆广播电台”为主。
第三十一条 根据政务公开内容的需要,市建委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的方式公开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