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管理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发布等,责任单位为委勘察设计处。
第十八条 建筑管理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资质和人员的管理情况、企业信用档案;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含许可、审批、核准、备案等)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数量、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事项;建筑行业行政执法情况等。
建筑管理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发布等,责任单位为委建管处。
第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和住房建设管理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久建不完工程处理等有关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人员的管理情况,企业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含许可、审批、核准、备案等)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数量、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事项;房地产开发与住房建设行政执法情况等。
城市房地产开发和住房建设管理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发布等,责任单位为市开发办和委住房处。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管理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工程项目招标备案,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交易,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工程建设执法等有关政务工作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等。
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发布等。责任单位为实施该项政务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主动公开事项按下列程序分别办理:
(一)以市建委名义印制的文件材料。在核稿过程中,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决定对该文件材料是否上网发布明确签署意见,文件材料印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委办公室将符合上网条件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送政务办理中心,政务办理中心自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中心在网上予以发布;
(二)有关处室(单位)需要对本处室(单位)负责的政务信息进行公开的,由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将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送政务办理中心,政务办理中心自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中心在网上予以发布。
关系到市建委重要工作的政务信息,责任单位应当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对外发布。
(三)行政审批信息的公开。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根据要求确定行政审批公开的具体内容,在运用政务办理网络系统时,系统将自动生成审批状态及结果等有关信息,并自动在市建委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应无偿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若申请人需要通过打印、复印等方式获取发布的信息,应当支付有关费用。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由政务办理中心受理、登记,政务办理中心在收到申请2日内转给有关责任单位办理。责任单位接到政务办理中心转来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申请信息的下列情况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