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建委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由市建委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市建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建委负责的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上一年度建设工作总结,当年建设工作思路和重大建设计划;
(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重点工程、民心工程建设情况;
(五)城镇化工作推进情况;
(六)制定的专业技术性规范、规程、标准,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情况。限制、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废止、调整有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七)建设教育培训情况;
(八)城建档案著录基本情况;
(九)工程建设类职称评定情况;
(十)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的有关情况,经批准可以公开的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资质管理情况及信用档案信息;
(十一)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数量、办理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事项;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十三)市建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由市建委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有关情况;
(十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公务员招聘、录用事项;
(十六)市建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按类别划分为行政管理、干部人事、法制建设、城镇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科技教育、城建档案管理情况、重点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及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建筑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和住房建设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其政务公开工作由相应责任单位分工负责。
第九条 行政管理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上一年度建设工作总结,当年建设工作思路等;本委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涉密文件除外)等。
行政管理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发布等,责任单位为委办公室。
第十条 干部人事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务员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工程建设类职称评定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