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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06〕50号)


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委2006年第2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方针政策,促进我市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在依法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二)依法全面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必须依法全面公开;
  (三)求真务实原则,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及时准确原则,要及时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政务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五)公正便民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的公开原则,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六)强化监督原则,通过政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效能的监督,规范行政行为。
  第四条 政务公开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内容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建委),负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享有向市建委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市建委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负有政务公开职责的处室或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按照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公开政务信息,负责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务信息。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审核、批准发布的主要责任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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