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的实施方案要在4月30日前报省局危化处。
(二)自查自纠阶段(5-6月份)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本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本地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要求:
1.责令未持证企业停止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予以行政处罚。5月底前完成行政处罚工作,并上报该类企业名单。
2.5月底前完成并上报本地区化工、医药产业园区(集中片区)调查摸底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医药化工产业园区,特别是小化工比较集中的片区,要督促医药化工产业园区(集中片区)管理部门编制整改方案,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落实整改。6月底前完成编制并上报本地区医药化工产业园区(集中片区)方案。
3.5月底前上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建或拟建情况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4.事故隐患整改需1个月以上,须挂设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对“2006行动”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再次重复出现的,除了对企业行政处罚外,要求企业挂设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要求各市6月底前上报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汇总表。
5.6月底前完成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设置固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
6.分别组织制订《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中试)生产安全监管办法》、《浙江省化工装置大修拆除以及化工场所(容器)封闭、半封闭作业过程安全监管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管办法》,并于6月底前印发实施。
各市于6月底前上报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总结,并按该阶段工作要求上报相关汇总表。
(三)限期整改阶段(7月-10月)
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各市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分阶段组织督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2月)
各地要按照“2007行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并保存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建立并完善各类工作台帐,每一汇总数据必须有原始记录和数据作支撑。各级安监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上报各种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各市安监部门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组织验收工作,并将“2007行动”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局。
省局于10月份前印发《“2007行动”工作考核验收办法》,以百分制计分办法对各市“2007行动”工作情况具体量化,考核成绩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按照《验收办法》考核标准,省局于12月份对各市“2007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考核验收情况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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