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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修订)


  3.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权限:

  申请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报经市劳动局批准,颁发统一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劳动部统一制作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要求:

  1.必须执行市政府和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认真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范,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试题组织考核,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3.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和有关手续的人员和职业技能鉴定报名;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5.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鉴定;

  6.认真贯彻执行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业技能站(所)的评估

  对职业技能站(所)实行评估制度。对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撤销。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考评员资格证书制度。实行聘任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聘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考评员由思想好、作风正派、能秉公办事的人员担任。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三)考评员人选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局核准发给《职业技能鉴定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统一推行、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在国家题库未建立之前,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市有关行业部门按照鉴定规范或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制定试题。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严格从市审定的试题库中提题、组织鉴定。

  第十条 未经市劳动局批准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的单位,擅自向社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按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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