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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修订)

  2.配合全市贯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接受委托、组织制订行业内需制订的有关专业(工种)技能等级标准和鉴定规范或社会适用性的专业岗位规范。

  3.配合行业对各类专业(工种)人员的培训目标(包括质量、数量等技术结构比例等)提出具体要求和组织编写行业内容专业(工种)的具体的培训计划、大纲,确定培训教材,研究培训方法。

  4.向市劳动局提出规划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设置的布局意见和具体设置条件,并提出鉴定站(所)的评估意见和配合市劳动局提出对考评员的任职条件、数量的意见,并协调开展培训工作。

  (五)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本区(县)属单位职工技能鉴定工作。

  2.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对辖区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定期进行执行政策和工作质量的检查,及时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检查情况。

  3.协助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辖区内的技能鉴定站(所)进行业务协调工作。

  4.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交办的有关职业技能开发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设置的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2.具有与鉴定专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场所;

  3.具有与鉴定专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

  1.符合站(所)设置条件的各部门、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均可向市劳动局提出建站(所)的申请。

  2.建站(所)申请报告的内容:

  (1)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目的和设想;

  (2)鉴定站(所)鉴定的工种及其等级类别;

  (3)现有与鉴定工种(专业)类别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等情况;

  (4)鉴定站名称及常设办公地点。

  (5)提供内部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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