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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修订)

  (一)组织管理

  1.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市劳动局综合管理、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2.全市建立统一的,由市劳动局领导和综合管理下的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下同)鉴定工作网络。按行业(工种)分类组建市专业(工种)委员会。

  3.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贯彻“八统一”,即:统一国家标准、统一鉴定规范;统一鉴定程序;统一鉴定机构;统一考评员队伍;统一鉴定题库;统一资格证书;统一核证管理。

  (二)市劳动局主要职责

  1.领导和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包括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布局];

  3.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

  5.领导各区(县)劳动局组建和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6.审查批准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

  7.审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

  8.组织审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9.核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业或执行)》;

  10,组建各行业、专业委员会并指导开展工作。

  (三)市职业技能(资格)〈下同〉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

  1.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指导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的业务工作;

  3.组织领导全市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业务;

  4.参与组织制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性文件和管理政策与规定;

  5.组织编写社会通用专业(工种)教学计划、大纲、培训教材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外的各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6.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全市考核员队伍的日常管理;

  7.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8.配合组织、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开展;

  9,会同各行业专业委员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专业技术业务工作;

  10.接受市劳动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市行业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规划行业发展目标与劳动力技术结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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