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申报考评技师条件者,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已满三年及其以上者,且具备申报考评高级技师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有特殊贡献、重大发明创造、高超技能或参加国家和市级技术比赛获名次者,报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不受间隔时间限制,即可申报晋升考核、或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7.本等级鉴定成绩优秀者,升级鉴定可不受间隔时间限制。
(二)申报程序
1.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的地点报名同时应递交现持技术等级证书及有关获奖证书等;
2.交纳报名费、考务费等;
3.审核发放准考证;
4.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鉴定。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一)鉴定内容
1.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按国家劳动部或市劳动局审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或专业岗位规定,分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两部分内容。
2.技师资格鉴定,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和各行业提出的考核要求为依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潜在能力。
(二)鉴定方式
1.知识要求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要求,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
2.鉴定技师资格时,对工作业绩考核以日常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证明为依据,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关键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评议进行;对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对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疑难技术问题等形式进行。
(三)知识要求与操作技能要求(含技师工作业绩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各项成绩均达六十分以上为合格;八十分以上为良好;九十分以上为优秀。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和职责